認識OBU

  • 政府為擴大台灣國際金融市場規模,配合企業國際化腳步,特於民國 72年12月12日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,規定外商銀行及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,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,在中華民國境內,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(Offshore Banking Branch),經營國際金融業務。
  •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之特點,主要係以租稅優惠及減少金融管制等措施,吸引國際資金。其主要優惠措施如下:(86年10月8日修訂版)
    •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,免徵營業稅,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、法人、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,其徵免應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。
    •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,免徵印花稅。
    •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,中華民國境外個人、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,免予扣繳所得稅。
    • 境外客戶仍須依所屬國家或地區之稅制規定申報完整所得並納稅。

服務對象

  • 本行OBU之服務對象限為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及個人。

服務項目

  • 收受外幣存款。
  • 外幣匯兌。
  • 辦理外幣授信業務。(含兩岸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)
  • 承辦境外客戶之
    • (1)外幣信用狀簽發、通知及押匯。
    • (2)進出口託收。
  • 境外有價證券承銷業務。

業務限制

  • 非經中央銀行核准,不得辦理外幣與新台幣之交易與匯兌業務。
  • 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下列行為:
    • (1)收受外幣現金。
    • (2)將外幣存款兌換為新台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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